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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7********,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与联邦路交汇处的凤凰岭派出所时,被河东分局凤凰岭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并移交河东交警大队处理。孙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1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等。

4.视听资料:查获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慧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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