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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7********,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农,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村**组**号。202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临沂市兰山区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某某路口右转弯时,与徐某某驾驶的鲁******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鉴定,被告人孙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坡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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