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570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以上为自报)。2020年7月1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8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晚上11时7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鄂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中山市小榄镇**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张某彬驾驶的粤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事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张某彬已报警,仍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及调查取证,被告人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9.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彬人民币9070元,并取得对方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检察官助理:李**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75**)。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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