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镇**号(以上系自报)。2019年9月29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晚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码:135************),行驶至中山市**镇**路与**路交汇处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4*******)。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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