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证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吉GV09**号三轮摩托车在二三七处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并处罚金,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玉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羁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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