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5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川DS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香洲区梅华西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香山驿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玥明
检察官助理 李岳洲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8********;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及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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