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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花园**栋**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12月23日被和县公安局罚款一千五百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县**道**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9mg/100ml。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危险驾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查获、抽血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故建议以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发华

检察官助理:陶俊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手机:1385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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