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黑LK****奇瑞牌小型轿车沿伊牡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70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取缔,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202.45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伪造身份证件犯罪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份,在方正县中医院路边小广告上发现制作假证,在联系发布人之后,花费人民币200元伪造王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身份证(身份证号2301241987********),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孙某某伪造王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均为假证。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通河县公安局驾驶人信息查询单;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数罪并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龙
检察官助理:赵月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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