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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未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开始,被告人孙某某受雇于同案人“段某某”、“龚某某”(均另案处理)、田某某(已判决),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鹤龙一路望岗段自编226号嘉禾商务大厦二楼响亮桑拿休闲有限公司担任营销人员,从事介绍卖淫服务工作,该公司通过招募等手段组织10余名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到上址检查,抓获涉案人员共计40人(含卖淫女10余人),缴获避孕套若干只,现金1818元,以及遥控器、电脑等涉案物品和资料。2019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遥控器照片等物证;

2.同案人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同案人田某某、罗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结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孙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和《见证书》各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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