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住吉林省蛟河市**街道**路**栋,因涉嫌包庇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18时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9****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饭店门前掉头时与同方向周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79.5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仍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掩盖刘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卷宗材料;3、电话查询记录;4、身份信息。
二、证人刘某某的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杨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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