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予以释放;因涉嫌包庇,2020年6月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2时14分许,于某甲(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桂E****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同事即被告人孙某某以及王某某至海城区北部湾路**村至**路北海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北海****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宋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于某甲拨打120,并与王某某一起送被害人宋某某至北海市人民医院抢救。交通警察到达市人民医院后,于某甲指使被告人孙某某冒充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接受警方调查,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于某甲是真正肇事者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19年11月3日对被告人孙某某以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同月7日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至11月11日期间,于某甲多次与被害人近亲属商谈赔偿款时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后被害人近亲属报警。于某甲于2019年11月11日被抓获归案。当天下午在办案人员对被告人孙某某进行讯问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亦供述了真正肇事驾驶员为于某甲。11月13日经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对孙某某予以释放。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照片、判决书、人口信息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陈其敏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贰册及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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