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二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经开区**路永康**栋**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大连市旅顺口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大连市旅顺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让郭某某(已判刑)加工假冒“**”牌商标电机2台,销售给王某某用于制作引风机,非法经营数额215200元,获利4万余元。
2019年7月5日16时30分,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市场街派出所民警,在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机电城**栋**号,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扣押涉案电机外形、铭牌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王某某、郭某某等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报告等勘验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玉宙
检察官助理:邓华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鞍山市经开区**路**栋**号其住所,联系方式:1394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01页,光盘5张。
3.补充材料1份6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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