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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48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9511,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洛阳市**家园**号楼**单元**号(户籍地:鲁山县******号院)。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1月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冒用鲁山县交通运输局职工的身份信息,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办理一张额度为1.2万元的信用卡,后通过申请提高临时信用额度。被告人孙某某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后,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透支款项。至案发,被告人孙某某信用卡透支本金24897.03元。归案后,被告人孙某某家人已将透支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等归还金融部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抓获经过、信用卡拖欠清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亮

2017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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