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路**号附**号,广元市昭化区**乡小学教师。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223200********。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广元市利州区**建材经营部刷卡透支的方式套现人民币15万元,套现资金全部用于归还借款和个人消费。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6月开始违约,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多次电话、短信催收,其仍未归还透支本金及利息。截止2019年10月29日,共有透支本金129756.30元,利息违约金20509.57元,本息共计150265.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本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二个月,罚金十万,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明曦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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