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信用卡诈骗、窃取信用卡信息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76********,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现住址安徽合肥市瑶海区**路**村**幢**号。因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11月初,明知赵某某、杨某某、唐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正在预谋实施窃取公民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该信息取现的犯罪行为后,仍与赵某某等三人见面并一起商讨实施窃取信用卡信息的作案细节、规避风险的建议、利润分成等,并先后出资六万五千元给赵某某,用于购买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设备及赵某某等人在作案期间的日常开销,最终使赵某某等人在东营、青州**的农业银行ATM机上顺利安装窃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44条,并通过自行伪造银行卡及出售窃取的信用卡信息等方式,致使谢某某等6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72602.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赵欢等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将部分信息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剩余的银行卡信息,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数量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黎

2019年12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