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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道**号,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房,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其在“猎头搜”网站(域名www. lietousou.com)上注册的账号101650****@qq.com登陆该网站未经公民个人同意或授权,下载和上传“美团大众”(其中部分员工的工作地点、住址在广州市荔湾区)、“岭南集团”、“中信地产”等公司员工通讯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至2019年6月,共上传有效公民个人信息1227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电脑;

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猎头搜”平台上传文件截图、上传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等书证;

3.证人丁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廖惠兰

                                   2020610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315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依法被扣押的涉案物品手提电脑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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