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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伪造金融票证案、盗窃案)_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小区**平房,无前科。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盗窃罪,经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敖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金融票证罪盗窃罪,2019年6月28日经敖某某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敖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7年冬季间,潘某某陆续将自己的积蓄交由其长女杨某某存入银行,存单交由杨某某保管。在此期间,经潘某某同意,杨某某及其丈夫孙某某将潘某某的存单中的8万元取出挥霍。被告人孙某某因无法归还该8万元,于2017年冬季在网上联系办假证人员,伪造5张票面金额共计为8万元的工商银行储蓄存单,通过杨某某(不知该5张存单系伪造)交给潘某某。2019年5月26日11时许,潘某某持有其女婿孙某某给的一张到期的3万元储蓄存单到工商银行敖某某支行支取现金,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储蓄存单系伪造,后潘某某又提供其女婿孙某某给的4张同样的储蓄存单,经工行赤峰分行敖某某支行鉴定5张储蓄存单均系伪造。

2015年6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将潘某某交给杨某某保管的信用社存折偷出,支取了10026.74元,该款被告人孙某某用于在电玩城赌博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伪造银行储蓄存单,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岳母存放在家中的存单拿走,将钱偷取出挥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春华

检察员:刘士娜

2019年11月14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敖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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