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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网络向他人(身份信息不明)以提供本人照片、支付费用的方式,让他人为其伪造一张准驾车型为A2机动车驾驶证(照片为孙某某本人、姓名为张某某、证号为3421011971********)后使用。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使用该驾驶证驾车经过苏皖高速收费站江苏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天冉、张鹏

2020年529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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