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内,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接受魏某某(女,23岁,另案处理)的要求,通过他人制作了姓名为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及毕业证书各一份。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及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他人制作虚假的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艳艳
2019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见赃证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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