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2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30日至5月28日、自2019年7月12日至8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19日至5月3日、自2019年6月29日至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伪造居民身份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乐普恒通(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印章、“北京利信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印章,经鉴定,上述证件及印章均系伪造。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孙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星花园**号,向李某某、陈某某传授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件的犯罪方法,李某某、陈某某已于2019年5月22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查询回复意见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证据光盘等;6.勘验笔录:手机勘验检查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江红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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