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他人伪造**公司建筑分公司石家庄项目部印章一枚,用于与**公司签订合同等。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11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俊杰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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