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916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开始,被告人孙某某注册网址WWW.**.com、WWW.**.club,并租用国外服务器,在乐清市**镇**路**号的家中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站上传播淫秽图片及视频。截止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的WWW.**.club网站注册会员1098人,从中获利5000余元。经鉴定,该网站上含有110部淫秽视频,1543张淫秽图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核实证明、支付宝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王乐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情况说明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手机壹部,电脑主机壹台(均暂存物证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