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号,案发前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街道**巷**号。2019年12月18日,因卖淫被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经重庆市永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血清检测结果为HIV-1抗体阳性,系艾滋病患者。2020年7月23日至7月28日,孙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在衢州市衢江区**街道**巷**号**楼**室进行卖淫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5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在**巷**号附近招揽嫖客朱某某,后二人在**巷**号**室发生一次性关系。孙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嫖资520元。次日下午,朱某某到**巷**号**室找孙某某,二人发生一次性关系。
2.2020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巷**号附近招揽嫖客郑某甲,后二人在**巷**号**室发生一次性关系。孙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嫖资150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民警抓获,同日经衢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测,孙某某免疫缺陷病毒抗体初筛(金标法)结果为阳性;次日,孙某某HIV抗体初筛(酶标法)结果为待确证。同年8月5日,经衢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检测,孙某某检测结果为阳性,系艾滋病患者。同年11月3日,孙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HIV抗体确证检查报告单、协查函、病历资料、艾滋病检测报告、活动轨迹、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郑某甲、宋某某、郑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词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秋霞
检察官助理:吴昊琪
2020年11月5日
附件: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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