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69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6********,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号,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4日因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次日被停止执行拘留。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经由他人介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具体如下:
1. 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本区**镇**弄**号**室,与卖淫人员刘某某发生性关系。
2. 4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本区**路**弄**号**室,与卖淫人员吴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因嫖娼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传播性病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上海市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相关病历记录等书证,能够与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孙某某于2019年6月确诊患有艾滋病,后持续用药的事实。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能够与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2020年3月7日13时许,经他人介绍,孙某某与刘某某在本区**镇**弄**号**室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事实。
3.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能够与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2020年4月4日16时许,经他人介绍,孙某某与吴某某在本区**路**弄**号**室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事实。
4.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书证,证实违法人员刘某某、吴某某均因卖淫行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
5.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6. 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证实本案的案发、侦破情况以及被告人孙某某的到案经过。
7. 被告人孙某某的多次供述和辩解,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嫖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鉴振
检察官助理:孙 军
2020年7月8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2. 侦查卷宗3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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