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2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1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粤A4****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进南洲路南64米处时,追尾碰撞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粤A7****号小型轿车,并在驾车逃离时再次碰撞该车辆。当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到达本市海珠区革新路一停车场休息,20分钟后再次驾车离开,途经广州绕城高速外侧进南沙港快速南侧匝道处、海珠区科韵路进琶洲大道东北线南21米处时,分别追尾碰撞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京QF****号和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粤AX****号小型轿车。后被告人孙某某继续在市内多条道路和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直至当日21时许返回其位于本市黄埔区**路**号**房的住处。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上述三宗交通事故均由被告人孙某某负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2日22时22分,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投案。次日0时13分,经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09.2mg/100mL。经统计,上述三名被害人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27466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损失,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途经多条高速公路,多次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后仍长时间在道路和高速公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洁霞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6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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