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组织、介绍卖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使用手机微信软件为卖淫女张某某、邱某某、康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银泰城途家斯维登酒店1512房间卖淫招揽、介绍嫖客,获取嫖资的50%。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侦查机关在哈尔滨市双城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证人李某某、胡某某、邱某某、康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同案人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鹏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一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