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373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家住宜春市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4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赣C******/赣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0国道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320国道850千米260米红绿灯路口处时,未减速慢行操作不当与沿人行横道斑马线由南往北过马路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即在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迪
(院印)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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