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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曾因交通事故逃逸,于2016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7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豫A*****号黑色东风日产轿车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港七路由西向东逆行至邮政银行门口时,与沿郑港七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武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使武某某受伤,后孙某某驾车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武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武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腹部闭合性损伤、腹膜后血肿,创伤性休克等,其伤情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晨丰西路9号昆山瑞凌焊接科技有限公司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武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6)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郑州华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莹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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