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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园**号楼**单元**(户籍地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5时55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辽A****2号微型面包车,沿滨海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969公里处时,与停在路边的辽H****1号皮卡货车相撞,将站在车外的皮卡车司机于某某撞飞,致其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孙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邓某某、葛某某、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敬民

检察官助理:乔雨萌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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