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三日;2019年3月16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三日。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0日20时许,孙某某醉酒后驾驶甘E*****号轻型普通货车(乘坐孙某甲),沿秦安县成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商品市场路段处时,与相向宋某某驾驶的甘E*****号小型轿车(乘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相刮撞,致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孙某甲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形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所送孙某某的血液进行了检验鉴定,从送所送孙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224.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3月1日秦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发的第6205221201900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孙某甲无责任。2019年12月12日收到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秦)公(司)鉴(法临床)字[2019]270号鉴定书,被鉴定人张某某车祸致脑外伤后综合症(脑室出血,弥漫性轴索损伤,四肢瘫,外伤性语言功能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吞咽功能障碍,双足尖下垂、内翻,四肢运动、感觉功能障碍,ADL完全依赖,社会参与能力丧失),伤后处于深昏迷状态,经治疗后病情较稳定,无意识状态持续九个月余,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a)条之有关规定,张某某的损伤经综合评定构成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委托书;告知书;证人冯某某、周某某、宋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孙某甲、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6张);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军田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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