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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早上6点多钟,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套牌两轮跨式摩托车(套牌号J***9),从梅川镇绿林村到大金镇,当其骑摩托车行至**路**村附近路段时,遇被害人易某某骑两轮电动车对向行驶,被告人孙某某躲避不及,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受伤、被害人易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易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易某某为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13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4.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亚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69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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