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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1〕9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陕西省榆林市,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持A2证驾驶陕K****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枣阳市七方镇大店村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某发生相撞,致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现场、车辆照片等;2.书证: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甲、彭某乙、韩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勇

检察官助理 杨纳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9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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