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无号二轮轻便摩托车,沿章庄铺镇襄东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章庄铺镇税务所时,与被害人龚某某驾驶的鄂D****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龚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被害人尸体等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杜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礼兵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1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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