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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盐县**镇**村**兜**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次日、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号牌为浙F*****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盐百线与海盐县沈荡镇五圣村艳阳路路口实施左转弯时疏于观察,与沿人行横道线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曹某某发生相撞,致使被害人曹某某受伤,被害人曹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符合遭车祸致头胸部外伤,右侧头皮血肿,颅底多发骨折伴颅内积气,蛛网膜下腔出血,广泛脑挫伤,脑肿胀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110接处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车时疏于观察,造成在斑马线上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华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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