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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9时43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未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余姚市大隐镇滨溪南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章山新村毛家埠路三枝交叉路口处,车头右前侧与由南往北在人行横道行走的被害人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郑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余公交认字[2020]第3302811202000002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郑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在民警处警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已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详情、处警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及近亲属等情况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居民死亡证明、身份信息、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幼冲

2020年9月24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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