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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二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89********,汉族,小学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住鄄城县**镇**村东街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长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R*****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沿长垣县武邱乡**村至浮桥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村东小堤公路十字交叉口处,与沿**村东小堤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聂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聂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孙某某驾车逃逸。经长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聂某某系外力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2019年9月10日,经长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苗某某、尚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省长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火车道监控及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瑞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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