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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村,住西峡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331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331省道西峡县**镇**村**时,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陈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人民币192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孙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红哲

 代理检察员:袁子淇

年五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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