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乡**村,现住该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3时许,孙某某驾驶拼装翻斗车沿肃宁县**村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东丁字路口处,右转弯驶入东西砖道后,将在砖道南侧捡拾垃圾的行人杨某某撞倒后逃逸,后杨某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静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肃宁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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