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路**巷**号,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9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8国道方村村内红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星路43号附近,与倒地的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浩

检察官助理:申晓楠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