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7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区**号,住保定市竞**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16时51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三丰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与骑着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向阳大街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被害人王某某至2019年10月3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20日,保定市交警三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做出认定:孙某某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某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轶彬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
2卷宗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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