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路东延长段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高速高架桥东40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李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甲受伤,两车损坏。2019年9月29日,李某甲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20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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