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96********,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出生地:江苏省盱眙县,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苏A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玄某某经五立交由南向北行驶至玄武大道上桥匝道口附近时,撞到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翟某某。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翟某某脾破裂,构成重伤二级。事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将翟某某送往医院后逃逸。
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翟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次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及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翟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疾病诊断证明书、CT急诊检查报告、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谅解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甲、李某某、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金凤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1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6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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