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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98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油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 月22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川B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江油市中雁路枫顺乡往城区方向,行驶行至中雁路9KM+350M地段时,与在道路边行走的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警。经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全额支付赔偿款,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振祥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138页、光盘1张及散件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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