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派出所,捕前住晋中市榆次区**村**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晋K*****2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汇通路**村铁路桥洞下,超越同向在前张某某驾驶的卧龙牌二轮电动车时与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开放性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经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以及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卫青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贰页,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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