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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17时30分许,无证驾驶鲁******号手扶式拖拉机由北向南行至205省道2KM+977M(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林北村东路口)处右转弯时,被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郝某某驾驶的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其尾部,致被害人郝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孙某某驾车逃逸,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现场勘查笔录;有视听资料;有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斐斐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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