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111196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区**街道**楼**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镇**街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害人的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路口西200米(**中学门口)处时,先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又冲入对向车道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孙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损坏,鲁******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李某某(系被告人孙某某的妻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胸腹盆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甲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孙某某送被害人李某某去医院救治,后其于当天下午17时30分许从医院返回家中,并于次日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甲及被害人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了孙某甲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取得了孙某甲的谅解。被害人李某某的其他近亲属也对被告人孙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辉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1516912****);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2盘_;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