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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安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19时许,在安达市**镇**村西侧(Y013公路8KM+300M),被告人孙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美时达牌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与行人张某某相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5日13时许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甲驾车逃逸至升平镇幸福村李瑞家院内,后被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31日20时30分将孙某甲在李瑞家抓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根据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第6.1条规定,可以认定无号美时达牌电动三轮车前部与行人张某某发生过接触;无号美时达牌电动三轮车前部灯光系统所能检验部分的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无号美时达牌电动三轮车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对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定义的范畴。经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导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经安达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孙某乙、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四份、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将被害人张某某撞倒后逃逸,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阶段孙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在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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