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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6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临泉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东侧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搭载张某乙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某某、张某乙受伤。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1mg/100ml。经临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晓东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村**庄**号。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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