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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7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84********,汉族,高中文化,宁夏石嘴山市人,户籍在宁夏贺兰县**路**园**号,无固定职业。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宁A****0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燕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燕鸽农贸市场门口路段处,与在此路段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项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项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血醇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3.现场勘查笔录;

4.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娣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860****。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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