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镇。201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峨眉山市方向沿省道306线往乐山市市中区方向行驶,6时23分许,当该车行驶至乐山市市中区省道306线15KM+200M处路段时,与同行在前由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号:05A******)相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至苏稽镇青年果场(距事故现场约1公里),并将车辆藏匿在果林中。2019年9月19日,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滟州小区将孙某某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孙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吴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固戈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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